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前后登记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从2014年1月1日起,在湖南省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湖南省这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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