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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前后登记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注册登记实施细则

根据杭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在试点期间,高新区(滨江)范围内执行改革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跨区办理地址变更。

一、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一)登记机关放开对公司制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另行规定除外,取消以下“门槛”:

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4.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及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登记机关只登记认缴的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报告等验资证明文件。适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等内容。

股东可自行申报注册资本,并约定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等事项,记载于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由公司及其股东负责,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股东未按规定出资应承担民事责任。

3、在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同时,现有的注册资本实缴制也继续执行,即实行“双轨制”,企业可自行选择任一方式进行登记

4、对于选择认缴制登记的企业,在国家工商总局营业执照版本未予调整的情况下,在注册资本一栏除显示股东自行申报的注册资本金额外,还需在其后增加“(试点认缴制)”字样;实收资本一栏则统一调整为“无”

二、试行“先照后证”制度

(一)清理现有的前置审批目录共计297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前置审批54项予以保留外,其余243项前置审批许可均改为后置审批,实现“先照后证”。

(二)对于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经营范围,一律按一般经营项目予以核定,并在其后标注“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三)前置审批的项目改为后置审批后,将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届时,由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在该系统中予以实时发布,其他相关审批部门则主动

到市场主体信用平台上认领企业信息,并由相关审批部门在各自对外承诺的时限内做好审批服务工作。

三、实行名称核准不重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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