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部、财政部
【发布单位】
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
【发布文号】
建城[2006]107号【发布日期】
2006-05-12【生效日期】
2006-05-1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建设部
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城[2006]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在全国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出租汽车是城市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地在规范出租汽车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对国务院文件贯彻执行不力,市场秩序混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运营的“保护伞”等问题,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列入城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方针,以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为主线,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负担为切入点,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各项清理整顿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使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二)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从业人员的负担明显减轻;
(三)非法营运现象得到遏制,市场环境明显改善,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受到查处;
(四)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诚信建设活动全面开展;
(五)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深入调研,提出长治久安的对策与措施。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
专项治理工作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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