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的行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作出如下规定:
一、乡镇机关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乡镇机关党员和干部要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廉洁自律的其他各项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职务之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四)跑官要官的在入党、人员录用、人事任免等方面搞不正当交易;
(五)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六)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七)违反规定购买农村宅基地或者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私房;
(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者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九)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十一)公费旅游或者以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
(十二)违反规定配备和利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十三)违反规定借婚丧嫁娶及喜庆等事宜,聚敛钱财;
(十四)参与或者支持赌博、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十五)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上述规定,街道党员和干部参照执行。
二、基层站所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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