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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调地”的使用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

关于“农调地”的使用规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农调地”上搞违法建设的情况不断发生。为规范“农调地”的使用行为,坚决遏制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特做如下规定,各村要遵照执行。

一、“农调地”从本质上讲都属于农用地,按照上级的指示精神,无论取得渠道如何,均不得用于非农产业。所有“农调地”批复一律废止。

二、为加强管理,任何村、任何个人均不得以“农调地”为名搞违法建设,发现一起将拆除一起,并追究村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历史已经形成并已投入使用,且未列入违法建设台帐的,只能维持现状,不允许翻建、改建、扩建,否则将全部拆除

四、已取得农调地土地经营权的个人,只允许自主经营,不能流转、转包、转租、变更权属,合同到期后,严格按合同约定,收归村集体所有

五、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此规定由镇政府规划科负责解释

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

为规范我镇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实现有序流转,规范流转程序,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减少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大兴区委、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兴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京兴发[2004]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

(一)土地流转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将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营权,以土地流转合同的方式转移到另一方,由另一方经营被流转土地的行为。


(未完,全文共2424字,当前显示7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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