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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第五稿反馈意见修改稿)(1)

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高土地登记公信力、保证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但从整体上看,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土地登记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进一步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土地登记基本要素

1.严格统一土地登记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政府派出机构一律不得登记发证。国土资源地籍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各类土地登记工作,不得由其他业务部门多头办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必须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机关一致,不得在另一登记机关分别进行登记。

2.科学划分土地登记单元。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应当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用地批准文件,结合实际使用情况,依法履行地籍调查程序后划定。宗地地号应当依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填写。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应编制宗地代码转换对照表,待变更登记或换发土地证书时赋新地号,切实做好原有代码和新代码的转换与衔接工作。

3.准确界定土地登记用途。土地登记的用途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二级类填写。违反用地批准文件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登记。依法批准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二级类无法对应的,按照批准用途办理登记,但同时必须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重新确定用途,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标注。

4.规范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土地出让年限一般自出让合同生效时起算,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起算时点。

二、严格规范土地登记行为

5.规范储备土地登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可办理登记。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储备)”,登记的用途应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用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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