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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第五稿反馈意见修改稿)(1)

城镇住房用地土地登记分割实施细则

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挥土地登记在规范土地市场交易、土地资产监管等方面的作用,维护土地管理正常秩序,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通知》(甘国土资籍[2002]4号)、《关于城镇住房用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土资发[2002]142号)为依据,特制定城镇住房用地分割登记实施细则如下:

一、范围及对象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范围包括已购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三大类。已购公有住房指国家职工按照国家房改优惠政策一次性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商品房指房屋产权人按照市场价格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政策性的商品住房。主要对象是:

(一)对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商品住宅房(楼)参与房改出售后未上市交易的,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上市转让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方法步骤

(一)告知勘丈

1、通告或通知。此项工作开展前在县电视台进行公告,也可到用地单位告知或由用地单位进行申请。

2、申核资料。由售房单位提交有关售房资料、权属证明材料及原土地证书,报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预审。

3、实地勘丈。在用地单位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限清楚和四邻无争议的情况下,现场勘丈绘制草图,进行分割登记。

(二)确定住房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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