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安徽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11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业结构调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大力发展优质高效农业,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加强全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市质监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旅游局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在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质监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市农委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对以一种或一类优势农产品为主,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的示范、推广项目,并由市政府命名示范区称号的农业生产区域。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示范区有确定的区域范围,有较好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外部条件,农业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第五条示范区应有明确的承担单位、保证单位和参加单位。示范区承担单位是指承担示范区建设的企业、行业(产业)协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保证单位是指保证示范区建设实施的县(市、区)质监局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单位是指参加示范区具体任务的县(市、区)质监、农业、林业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
第六条示范区原则上要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品种优势和市场覆盖面的种、养殖业,具备较强的辐射和示范作用。
第七条示范区有较完善的经营管理架构,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有专门的标准化机构,配备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第三章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第九条示范区建设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农业标准化的手段,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十条经批准确定的示范区,由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按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应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期内的示范区应树立项目标志牌,标示项目名称、有效期、示范规模、承担单位、批准单位等。
第十一条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要大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龙头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核心,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农业企业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确保标准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必须制订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检验、贸易的依据。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制订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鼓励对示范效果好、产品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示范区农产品生产企业主持、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第十四条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要进一步制定完善示范区环境保护措施,药物、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与管理、病虫害防治技术措施、产品质量分等分级标准、农产品收获与加工管理等要有相应的农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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