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的示范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是国家计委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沿海发达地区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加快开发大西部”等重要指示而安排的专项示范工程。各地计委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示范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抓紧抓好。
第二章目标与要求
第三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的目的是探索我国现代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道路,发展趋势,组织方式。
第四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必须紧紧围绕调整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综合运用现代农业科技成果、现代农业生产手段和现代经营管理方式。示范项目要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生产手段先进、管理水平高,在各地处于领先地位。
第五条示范项目要形成专业化生产、机械化作业、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科学化管理的现代农业格局,探索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新思路、新方法,为各地农业现代化提供引导、示范作用。
第三章项目选择原则、类型和建设内容
第六条为真正发挥引导、示范作用,现代农业示范项目要具备以下条件:
1、示范项目要综合运用现代农业科技新成果、新技术、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进行综合建设,发挥综合效益。
2、示范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率管理,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技术领先。
3、示范项目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运营和管理,体现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与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密切结合,兼有超前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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