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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调整电价分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

(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是指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价格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或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具体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类销售电价具体适用范围见附件。

三、过渡时期的措施

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原则上应于5年左右调整到位。过渡期间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单列大工业用电类别。将现行大工业用电中的电解铝、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等用电逐步归并于大工业用电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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