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个案评估流程
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个案评估管理,确保征收补偿评估的客观、公正,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在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活动中,个案评估工作及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流程。
第三条采取个案评估确定征收(征用)补偿的范围包括:
1、地上附着物中有合法产权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征收补偿,且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
2、有合法手续的专业养殖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
3、生态种养的有机农场、绿色基地;
4、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的旅游、休闲、生产的农业综合体;
5、《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及其附件中未列举的其他补偿类别。
第四条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对被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价值的评估,应当委托具有二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全省或全国范围内执业的土地评估机构。
第六条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评估机构库(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库”)组建工作。
由珠海市国土资源局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8家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能提供持续服务的评估机构组建评估机构库,以三年为一个服务周期,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入库的评估机构名单。
第七条评估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在征地专项补偿款中列支。评估费用的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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