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价商发〔2015〕3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精神,为落实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相关规定,现将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陕西电网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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