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转贴2006-7-111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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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区)物价局、供电(电力)局(不含榆林),省水利厅、投资集团公司、农电管理局,有关发电企业:
为了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国家计委以计价格〔1999〕1153号文对陕西电网电价作了适当调整。经与省级有关部门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陕西电网电力价格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网电价
1、蒲城电厂、新力有限公司、宝鸡第二发电厂新增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3元(基数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1元)。
2、略阳电厂集资机组、地方小火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0元;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6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各电厂计划上网电量见附件七。
二、销售电价
为了解决上述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对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以及新投产电网项目的还本付息需要,将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86分,调整后各类用户的具体价格见附件
一、二。
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三、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后,峰谷分类综合电价及照明最高限价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的由地市物价局、电力局重新测定,报省上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为了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列入销售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及使用办法均不改变。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未经批准不得征收),电价标准按附件一执行;已开征的地区征收标准为:大工业、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6分,居民、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每千瓦时2分,电价标准按附件二执行。上述三项基金和收费项目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五、为了减轻高耗电企业、涉农企业的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待措施:
(一)对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和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标准适当降低。在本文附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3分。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的电价优待措施另文下达。
(三)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轻工业用户电费负担,供电企业可以对工业用户新增用电量实行电价优惠。具体措施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
六、调整后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均从1999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七、从1999年9月1日起,地方小水电、小火电上网电量的电费由各电厂直接与省电力公司结算,具体办法另行下达。9月1日前的上网电量仍按原办法由各地供电局与电厂尽快结清,如有问题,由省电力局、水利厅负责协调,省物价局监督。
八、供电部门向地方小火电、小水电厂收取的调度管理费标准仍按陕价电发〔1995〕281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供电部门要严格计划让各电厂上网,不得随意减少电厂上网电量。上网电量按年度考核。超计划电量的价格由省物价局、电力局另行核定。
十、请各地市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附件六:
电价说明
一、居民生活电价应用范围
1、居民家庭生活照明用电。
2、居民普通家用电器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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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