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辐射事故的发生及危害,规范有序地组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及患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依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卫生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令第16号《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和国务院令第376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药物)丢失、被盗,或者射线装臵、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患者或公众人群受到意外的、非自愿的异常照射等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二、在辐射事故中的职责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及军队日常工作要求开展预防与检监测工作。
三、发生放射事故后,应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和潮州市环
保局报告、协助监督部门开展现场调查、接受当事人或军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放射事故鉴定。
四、辐射事故分类与应急机制
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
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钴
-60治疗机钴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
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臵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钴-60
治疗机钴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
位素和射线装臵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
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
性、局部器官残废。
3.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
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臵失控导致9人
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性、局部器官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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