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提升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效的思考
协商民主形式下人民政协工作创新的几点思考
作者:万敢生文章来源:转载点击数:2033更新时间:2009/4/16
协商民主形式下人民政协工作创新的几点思考
作者:万敢生2009年03月25日20:15
新世纪新阶段(2000年—2020年)开局以来,党中央连续颁布了一系列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的文件规范,譬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2005]5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2006]5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以下简称[2006]15号文件)。党的十七大全面肯定并进一步阐述了上列文件的基本精神,从而在全国掀起了一个统一战线的大高潮和一个政党制度的小高潮、一个人民政协工作的小高潮。三个文件出台后,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都依据它修订了各自的“章程”。[2006]5号文件从理论的高度第一次明确提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两种民主形式中,选举民主主要依托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协商民主主要依托于人民政协制度。两种民主理论的建构,具有非同凡响的意义。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政协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政协制度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然而,相对于上列三个文件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进政治建设的发展战略目标,面对统一战线、人民政协、政党制度领域一系列新概念、新观点、新理论、新精神的提出,人民政协的工作迫切需要从各方面提升和完善,需要在创新中拓展,以适应我国政治建设客观形势的要求。由于协商民主理论为人民政协制度的运行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极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本文拟采用学理、各类调整政协事业的规范与工作实践相对照的方法,提出几点思考,以供学者与实际工作者指教。
一、界别是协商的主体
“政协章程”规定,人民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士、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可见,政协的组成应是以界别为主体的,政协制度乃是不同身份界别的人民通过其功能性的代表组织或代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组织形式。
以政治协商为例,协商的主体应是组成政协的不同界别(政协委员是代表着不同界别的具体履职者)。但实际运作中,往往在不知不觉之中形成为这一位代表本人的政协委员与那一位代表本人的政协委员之间的协商;或者是代表某一级政协组织的委员与代表政府的官员之间的协商。这类现象,折射出政协委员忘记了自己的界别角色,忽视了政协组成的结构,迷失了界别的特点和优势。比如,“政协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人民政协又是多党合作活动的主要舞台或场合之一(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多党合作活动场合还有“双月座谈会”、“情况通报会”、“交心谈心会”等等在政协之外进行)。假设来自党派的政协委员忘记了自己源于党派推荐的产生根据,丢弃了其党派成员的界别身份去进行协商,结果,其一是使公众因不知其所代表的界别而降低了信任度;其二是流失了党派的影响力,削弱了多党合作政党制度的意义与作用;其三是难以凸现界别的特点与优势(譬如八个民主党派中,民革的特点与优势在海峡两岸、“三农”问题、社会法制),降低了协商的力度和分量;其四是模糊了政协的广泛性和包容性,降低了政协的影响力。
二、界别要适时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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