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会泽县鲁纳乡佳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合作社及其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合作社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会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第三条合作社注册名称:会泽县鲁纳乡佳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合作社住所:鲁纳乡新云村农科站一楼,邮政编码:654215第五条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代龙平
第六条合作社的经营宗旨,为其成员提供养殖技术以及产品的购销售、加工以及与畜禽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四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养殖户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第七条合作社及全体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第八条本合作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作社的
组织与行为、合作社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合作社、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畜禽养殖、加工及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能够利用并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十条合作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具体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不加入合作社。第十一条凡符合本章程第
(九)条规定的,向合作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可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十二条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查阅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本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四条合作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合作社签订的义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合作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合作社成员利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动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六条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及合同约定义务,经规劝、协商后仍不履行的;
(二)给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一节成员大会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
(三)决议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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