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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建设部【发布文号】

建城字第848号【发布日期】

1993-12-20【生效日期】

1994-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20日建城字第848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管理法规,我部制定了《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

附件:

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正常的建设秩序,加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房屋或其它工程等,应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风景名胜区的土地、资源和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未完,全文共1619字,当前显示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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