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建设部【发布文号】
建城字第848号【发布日期】
1993-12-20【生效日期】
1994-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20日建城字第848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管理法规,我部制定了《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
附件:
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正常的建设秩序,加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房屋或其它工程等,应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风景名胜区的土地、资源和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未完,全文共1619字,当前显示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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