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监督的决定
【发布单位】
深圳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5-09-27【生效日期】
2005-09-2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
(2005年9月27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计监督工作,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和整改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本决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提交的下列审计工作报告: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下简称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国土基金)收支及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三)绩效审计工作报告;
(四)依法应当听取和审议的其他审计工作报告。
市政府应当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二、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由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员会对市政府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初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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