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doc新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一条为保障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促使村委会和其他组织以及村民个人积极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照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对村内各个组织和全体村民均具有约束效力。
第三条村委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和带领全体村民共同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不断促进村民婚育观念的转变。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对全村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村“两委”班子中分工一名委员专抓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村委会每月组织有关人员专题研究一次计划生育工作,及时解决疑难问题,每年两次向村民大会专题报告计划生育工作。保证对计生工作的人、财、物投入,农村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计划生育的部分不少于人士均6元。
第五条村委会应自觉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青年、妇女、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的监督。
第六条村民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协助村委会负责制定并落实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做好经常性工作,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通过自身活动网络,经常开展群众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带动群众少生优生,宣传群众树立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开展多种生育、生产、生活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在计划生育和全村“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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