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中心下发的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医疗保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根据省医保中心《关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医疗保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医中心函[2011]46号)的文件规定,省医保中心对有关门诊特殊疾病政策作出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文件正文附后)
一、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实行“三定”管理
门诊特殊疾病(包含一类和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就诊科室、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的“三定”管理,暂停门诊特殊疾病药店购药和联网结算。具体方法如下:
1、定医疗机构,指申报了门诊特殊疾病的人员自2011年起在每个自然年度选择一家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院就诊和费用结算(定点医院名单见后)。选择定点医院的具体方法是,当年首次进行门诊特殊疾病就诊的医院即为本人该年度门诊特殊疾病就诊和费用结算医院,每年只能选择一次定点医院,且年内不能更换。需专用设备才能进行治疗的门诊特殊疾病,病人选择医院时应将能开展相关疾病诊治的定点医院作为就医和费用结算医院。
患精神病(稳定期)、甲、乙、丙、丁、戊型肝炎、结核病的人员原则上必须在相应的专科医院或设有相应专科的医院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作为该病种费用结算医院,如果同时患有其他门诊特殊疾病,还可再选择一家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院结算其他门诊特殊疾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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