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稽查管理规定
收费稽查管理规定
(ycgs/sf06)
1.总则
1.1.为了加强收费管理,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依法收费、文明收费,完善检查监督制约机制,使收费稽查管理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避免逃费、漏费现象的发生,杜绝贪污作弊行为的出现,带好收费队伍,根据《山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山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1.2.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收费管理机构和稽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定。
1.3.各级收费稽查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精通收费业务,熟悉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对收费工作真正起到监督、检查和指导作用。
2.组织机构
收费机电部负责督促、检查各管理处的收费、稽查工作。各管理处成立稽查队,对所属收费站的收费工作进行稽查。
3.稽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1.公司监控稽查中心根据上级要求和收费机电部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收费工作存在的问题确定稽查重点,集中力量反复稽查。为提高稽查效果,稽查时要做到不预告,不定点定时,不形成规律,以达到增收堵漏,净化收费环境的目的。并按计划对各管理处进行直接
1稽查,也可组织管理处与管理处之间的互查或联合稽查。
3.2.管理处稽查工作由管理处稽查队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处稽查队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稽查,也可组织站与站之间的互查。
3.3.稽查工作要贯彻“教育先行,预防为主”的原则,各管理处应坚持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和反腐蚀教育。
3.4.稽查管理要实行“六个结合”,即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全面查与单项查相结合、配合与交叉相结合、内查与外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
4.稽查制度
4.1.管理处对所属各收费站的稽查每周不少于3次(其中夜查不少于1次),其中对班报及非正常情况记录的稽查每月不少于3次;对图像、录像的稽查每月不少于2次。现场稽查人员不少于三人。
4.2.收费站组织的稽查结合收费工作实际进行,每天稽查频次不少于4次(其中夜查不少于1次)。其中对班报和非正常情况记录的稽查每周不少于14次;对图像、录像的稽查每周不少于3次。现场稽查人员不少于两人。
5.稽查员工作纪律
5.1.严格执法。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认真负责。发现的问题决不迁就、不掩盖、不手软。对贪污作弊者,坚决执行“发现一个,处理一个”的原则。执法严明、公正,法律面前、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5.2.秉公执法。执法要清正、要廉洁,不接受收费人员和司乘人员赠送的钱、物,不吃、拿、卡、要或勒索收费人员和司乘人员。
2不搞特权,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5.3.文明执法。不侵犯人权,不侮辱人格;不挖苦、嘲弄、谩骂和殴打收费人员与司乘人员。
5.4.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内部情况,对查出的案件要认真取证,严肃处理,不准泄露工作机密。
5.5.执行公务时,着装要规范,证件要齐全,人数必须在两人以上。
5.6.对没收的款物,要按规定履行手续,如数上缴。
5.7.严格劳动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提前请假。平时工作和外出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
5.8.值班巡逻车要保持良好的状态,随时做好出车准备。
5.9.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动用车辆。
5.10.认真填写稽查记录,做好档案的整理工作,不弄虚作假。
6.稽查内容和标准6.1.查处贪污作弊。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作弊:
6.1.1.上岗带私款。
6.1.2.上岗时备用金大于或小于规定数额,且无记录,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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