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稽查管理规定
公交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交停车场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管理流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特规定如下:
一、公交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停车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公交停车场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公交停车场按设计核准的停车数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应急疏散通道超停车辆。
1、超停车辆的停车场必须每年将超停数量、安全防范措施、解决计划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2、集团安全管理部定期对超停车辆的停车场进行检查核实,并对安全防范措施和解决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四、执行公交车辆进出场安全检查制度。
1、公交车辆进场前由警卫人员上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异常物品应按规定处置。
2、公交车辆凭使用单位开具的车辆出门证出场。
五、公交停车场内车辆安全行驶制度。
1、公交停车场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不得违规逆向行驶。
2、公交停车场内公交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小型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3、公交停车场内机动车辆按规定的区域停放,不得违规停放。
4、公交停车场内禁止非机动车、电瓶助动车、摩托车行驶。
六、执行公交停车场内禁烟禁火制度。
1、公交停车场是禁烟禁火重点单位,除划定的吸烟点外,全部禁烟禁火。
2、因生产作业、维修施工需要动火的,应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管理单位派员在动火区域设置警戒线并配备灭火器材。
3、应设立动火作业申请、批准和配合作业记录台账。
七、落实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1、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2、警卫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3、安全消防巡查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4、监控消防值班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八、定期开展职工安全教育活动。
1、管理单位所属的管理大区人员每月不少于二次安全教育活动,每次不少于二小时。
2、管理单位各岗位人员每月不少于一次安全教育活动,每次不少于二小时。
九、定期对变配电间、电梯、升降设备、消防报警、灭火喷淋、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应急指示、视频监控等重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正常有效。
1、变配电间、电梯、升降设备、消防报警、灭火喷淋、视频监控设备应由具备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定期维护、检测、保养、维修。
2、管理单位将维保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维保合同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3、管理单位将变配电间、电梯、升降设备、消防报警、灭火喷淋、视频监控设备定期维护、检测、保养、维修作业记录单定期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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