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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政策

德国社会的收入分配与社会福利政策

案例内容:

德国社会的分配分为初次收入分配和二次收入分配。供初次收入分配的客体是“国民收入”。按照德国国民经济的核算体系,“国内生产总值”gdp在经过一些项目的增减计算之后,最后得出的可供初次收入分配的“国民收入”总量大约相当于gdp的75%左右,例如1988年(1990年德国重新统一前的西部地区)为77%,2004年(全德地区)为74%。2004年德国“国内生产总值”为21782亿欧元,减去“与外国的转移支付结算”的逆差94亿欧元,即为“国民总收入”21688亿欧元;再减去折旧总额3219亿欧元,即为“国民净收入”18469亿欧元;再减去扣除“补助金”之后的“间接税”总额2306亿欧元,最后剩下约16164亿欧元,即是可供初次收入分配的“国民收入”总量。初次收入分配的结果。这里仅把初次收入分配视为国民收入在“雇主”与“雇员”之间进行分配。以2004年为例,在16164亿欧元的国民收入中,雇主得4840亿,占30%;雇员得11323亿,占70%。考虑到在就业者中,雇主占10%,雇员占90%,从整个国民经济角度来看,雇主的人均收入为雇员的3.89倍。但是,这种计算肯定是夸大了雇员的工薪收入,低估了雇主的利润等收入。因为这里把农民、手工业者、小摊贩等都列入了“雇主”社群,而这些人的收入未必都高于“雇员”中的官员、职员等,同时,官员、中上层职员的列入无疑又抬高了全体雇员的平均收入;而且,在雇员工薪总收入中,有1/3以上是雇主为雇员缴纳的各项法定保险费等,其中一大部分只是在将来才能用到(如养老保险),因此,如果仅以雇员实际拿到的净工薪来与雇主的收入相比,2004年分别为5978亿和4766亿欧元,雇主人均收入为雇员的7.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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