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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豫农经管〔2010〕14号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

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农业局(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农村经营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农经体系)在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作用,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农经发〔2010〕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农村经营管理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农经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经体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1—观,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强化基层农经体系建设为重点,以确保农经职能有效履行为关键,以加强农经队伍能力建设为支撑,加快建设系统健全、责权统

一、运转顺畅、充满活力的农经体系,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农经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加强农经体系建设,必须把服务“三农”作为推进农经体系建设的出发点,立足农村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谋划推动农经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必须把有效履行职能作为推进农经体系建设的关键点,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设置机构,合理配置职权,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条件保障,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必须把改革创新作为推进农经体系建设的着力点,准确把握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开拓进取,积极作为,努力破解体制机制难题。

二、积极落实农经机构和职能

(三)全面落实乡镇农经职能。乡镇农经工作处在整个农经系统的最前沿,是将农经任务落到实处的关键。2006年,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农村经营管理行政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8号)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2—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全省”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豫发〔2005〕17号)提出:“区分乡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管理性、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积极稳妥地分类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管理职能要收归政府。”在乡镇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将乡镇农经职能列入政府职责,根据经营管理工作任务落实行政编制,明确承担机构,保障各项经费,确保职能履行;如果行政编制不能满足经管工作需要,应明确承担的事业机构,明确农经岗位,争取参照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尚未明确农经职能承担机构的,要尽快落实承担机构,保证必要的力量从事农经工作;要按照豫发〔2005〕17号的要求,做好乡镇农经管理人员定岗和分流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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