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信访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非正常信访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非正常上访,笔者认为是指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信访行为。
一、非正常信访的表现形式
(一)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提出信访事项的;特别是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新华门、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政治敏感地区和省、市、区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场所信访的行为。
(二)信访人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及会议场所周围、领导同志住地、外国驻华使馆区、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抬棺材、穿状衣或孝衣,围堵、冲击机关或单位,堵塞、阻碍交通,拦截公务车辆、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信访人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在信访接待场所和其它公共场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行为的;
(四)信访人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六)信访人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七)信访人赴京、赴省在非信访接待场所,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有意表露信访人身份,虽无过激行为,但被公安部门清查处理的;
(八)信访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它行为。
二、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成因
(一)非正常上访的主观因素
一是个人主义极度膨胀。一方面,一切以个人得失为标准,对自己不利的观点和要求不论是否合理合法均不接受。另一方面,有的非正常上访人,起初确实有理,但当其诉求在党委、政府帮助下得以解决,本人利益得到维护之后,其贪欲却开始膨胀,企图利用上访得到更多的利益,最终由有理上访变成了无理的非正常上访。二是法制观念淡薄。目无法纪是非正常上访者的共同特征。此类人群多数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对于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难以理解,对于办案人员为其进行的法律宣讲、解释置若罔闻,不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上访,采用无理取闹的种种手段要挟各级组织,给党和政府施压。三是思想认识偏激。部分上访者不能正确看待对于自身不利的事情,片面夸大社会的阴暗面,毫无根据地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腐败不公,对案件处理结果稍有不满就胡乱猜测,仅凭个人臆断或道听途说就上访告状。四是抱着侥幸心理。很多非正常上访者,即便到法院打官司,如果感觉裁判结果不公,即使该裁判已生效,也会抱着侥幸心理,到党委或行政机关去申诉和上访,期望得到自己满意的结果。如我镇的非正常上访户兰满华,其信访诉求虽经过法院终审判决,省高院和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仍无理多次到北京上访,其目的就是想通过非访这种形式,达到获取自认为合法的利益。
(二)信访工作客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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