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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

工商食字〔2009〕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更好地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推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四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认真总结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和日常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在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附件:

1.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2.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3.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4.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5.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6.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7.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8.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工商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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