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监部
二O一O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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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生产、基建过程中的人员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国有资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所有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及其所管理的基层单位(以下统称各企业)。
第三条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第五条各企业实行突发事件(含生产安全事故)三个渠道逐级报告制度,由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
各企业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级报告系统的责任制。
第六条各企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涉网事故后,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第七条公司系统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八条公司系统贯彻“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必须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竞争力”的意识,搞好安全工作。
第九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与行政监察部门有权参与事故调查,依靠职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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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群伤事故。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不发生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冒顶事故。不发生重大供热事故。
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十六条基层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事故;部门(车间、队)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一般事故;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十七条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系统内上级单位负责确定下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对上级确定的目标逐级进行分解,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各企业必须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所有参建单位进行协调、监督,并要求各参建单位制定确保实现安全目标的措施和方案。
第三章责任制
第二十条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各企业及基层企业必须制定本单位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第二十一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上一级企业行政正职与下一级企业行政正职签订年度保证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依据本规定第二章及当年的安全工作重点制订。
第二十二条公司系统实行年度安全目标绩效考核,每年对年度考核指标实施动态调整,并评估安全目标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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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职权。
第五章规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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