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信息质量,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行政单位、各类由国家及全民有制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管理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资产占有、使用、增减变动等基本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全部资产,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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