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切实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刷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务实、节俭、环保。印刷费支出纳入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并纳入国库直接支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类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活动。
第二章印刷活动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节俭、环保意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印刷项目,严格控制印刷品数量,抵制铺张浪费。
第五条
各预算单位系统内部或单位之间汇报、交流、使用的书籍、材料、报表,以实用、节俭为首要考虑因素,以单色、简装为普遍适用标准,提倡使用再生纸张。
第六条
限制高档纸张、套色印刷、精美装潢的使用。对涉外宣传或印刷品本身对印刷工艺有特殊需求的印刷活动,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需明确项目用途、申报理由及印刷相关需求,由一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核。
第三章印刷品的分类
第七条
为方便、规范预算单位印刷项目预算的填报与实施,将印刷对象分为六类。
(一)证照类。指各证照管理、颁发部门印制的各类证照。
(二)票据类。指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票据。
(三)报表类。指有关预算单位印制的各类统一格式的报表。
(四)书刊、培训资料类。主要指预算单位因工作需求印制的书籍、培训资料、汇报材料等印刷品。
(五)宣传用品类。指有关预算单位开展专项或组织大型活动印制的宣传用印刷品。
(六)其他类。指预算单位为履行工作职能而印制的上述分类未包含的其他印刷品。
第四章印刷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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