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绩效〔2009〕1125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在申报设备及办理固定资产相关事宜时参照使用。
2.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
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试行)附件1: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市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制定市级单位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标准进行完善、调整和修订;负责对规定范围内的固定资产配置事项审批;负责组织编制固定资产配置预算,负责对市级单位固定资产实施调剂。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对资产的调入调出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办理;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配置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协助市财政局制定行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
市级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预算,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具体的资产配置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级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包括调剂、租赁和购置等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二)勤俭节约、绿色环保的原则;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的原则;
(四)资产配置与财力可能、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所需资产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
(三)现有资产配置尚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四)其他经批准予以配置资产的事项。
第六条市级单位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固定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级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申请追加预算和调整预算时,涉及固定资产配置的,由单位根据业务需求、资产存量、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固定资产配置预算,报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各单位上报的申请,结合标准及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因工作需要超过配置标准的,主管部门需作出说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提交的固定资产配置申请,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核,需要租赁和购置的根据财力情况予以安排预算。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并列入部门预算的资产购置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报批程序重新审批。
(五)市级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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