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办法》(京发[1997]6号)精神,切实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建设节约型机关和节约型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议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务实、节俭。第三条会议的分类
一类会议。由市财政专项拨款承担的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人代会、市政府会、市政协会、市纪检委全会。
二类会议。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承办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业务培训;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工作会议等。
三类会议。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工作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等。第四条会议的要求
(一)一类、二类会议,须报经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同意。
三类会议,要使用单位内部的会议室、礼堂等场所召开,有条件的单位要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为主;单位内部确实无条件又确需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精简会议、压缩会期的精神,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当合并召开;特别是三类会议,单位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会议关,减少会议次数,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协调会、研讨会、表彰会、庆典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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