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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

【发布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文号】

工信部装[2017]161号【发布日期】

2017-07-07【生效日期】

2017-07-0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装[2017]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为做好《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5号)实施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7月7日

(联系电话:010-68205641)

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工业机器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机器人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和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申请公告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并公告发布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机器人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名单,负责对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央企集团)负责本地区(本集团)申请公告企业的初审、数据汇总及材料报送,对本地区(本集团)规范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规范企业应自觉保持符合《规范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章申请、审核及公告第七条申请企业编报《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央企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应对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负责对本地区(本集团)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格后将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检查规范企业达标项和年度指标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

第十二条规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审核后于5月31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央企集团所属企业的自查自评报告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应适时对本地区(本集团)的规范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每个规范企业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应少于每两年一次。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规范企业自查自评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组织对规范企业保持符合《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现场抽查。第十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和媒体对规范企业出现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五章变更

第十六条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3)。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中央企业隶属的央企集团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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