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聚兴猪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临夏县聚兴猪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一次社员大会于2009年3月6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以从事养猪生产经营的企业、专业户为主体,由临夏县养猪协会发起,按照自愿、自立、互利原则成立。
本社定名为临夏县聚兴猪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以提高社员组织化程度和增加社员收入为目的,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和“一人一票制”方式,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本社公共财
产归全体社员所有。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五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本社的主要任务:
(一)建设标准化专业生产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提高社员生产管理水平;
(二)组织社员开展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编发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贯彻政府制定的生猪生产质量标准,生产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
(四)组织收购、多渠道社员的仔猪、育肥猪。
(五)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险、担保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七条本社自登记之日成立,办公地址设在临夏县黄泥湾乡五一村五社何振英家。第二章社员
第八条凡从事与本社相同或相关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提交入社申
请表,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九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接受共有成果的受益和分配;享有本社股金分红和按照产品交售额返还的利润;
(四)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六)可以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第十条社员必须履行下列责任: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关心公共事务,积极参加合作社会议,积极发表意见,积极参加合作社公共管理,积极行使自己
的管理权。
(二)积极参加各种技术培训,学习和钻研新技术,不断提高生产养殖水平。
(三)按照上级颁布的生产技术规程开展生产,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方案和技术标准,保证生产出无公害合格农产品,
坚决杜绝使用伪劣农业投入品,杜绝生产有害人体健康的农产品。
(四)维护合作社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的严肃性,按照合作社要制定达的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交售农产品。决不能因为市场发生变化,就首先违约,擅自出售农产品;违约者,要按照《合同法》予以赔偿。
(五)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支持合作社在自己的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合作社公务活动、生产发展基金和所聘工作人员的工资。
(六)要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合作社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要积极参加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召开的各种会议,以便了解情况,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和管理权。
第十一条社员有退社的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
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本社经营盈余,应分给其应得红利;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退社后,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不退会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不履行社员责任;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未完,全文共5032字,当前显示146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