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渝价〔2008〕285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各大中型燃煤发电企业:
为缓解我市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1号)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实施煤电价格联动。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重庆境内所有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高每千瓦时2.7分钱。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尚未关停小火电机组转让指标电量不参与此次煤电价格联动。
(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重庆市境内新投产且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43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我市新投产燃煤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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