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价〔2014〕1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现阶段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问题
(一)2014年6月1日起,新增加以下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用户类别: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我市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电价。
(二)上述类别凡是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用户向供电企业申请,经供电部门现场核实后于次月抄见电量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价格。尚不具备计量条件的用户,及时进行附表剥离改造,具备条件后,向供电企业申请。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问题
(一)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自2014年6月1日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适用范围执行。
(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由用户向供电企业申请,经供电企业现场核实后于次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三)我市现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目录电价表中所列小类“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仍然保留,暂不并类。
三、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用户仍按照现行目录电价执行。电价并类工作,在今后国家调整销售电价中按国家要求逐步推进。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督促当地供电企业严格执行相关电价政策,调查研究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对各类用户的影响,及时提出建议意见。
(二)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各类销售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相关电价政策实施到位。
(三)各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国家电价政策改革工作,切实做好终端用户用电量、电压等级、用电容量、用电负荷率等负荷特性参数的统计、分析工作,为下一步简化电价分类打好基础。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2014年4月30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
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
(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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