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渝价〔2011〕1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电力公司,市能投集团,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市主力燃煤电厂,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
为适当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补偿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积极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国家发改委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精神,提出我市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重庆市境内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28分钱。其中,利用取消高耗能优惠电价等因素提高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分钱,通过销售电价调整相应提高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88分钱。
(二)重庆市境内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911元;安装脱硫设施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机组,经市物价局确认后,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2.0分钱。我市新投产燃煤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重庆同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1#机组按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二、合理解决老机组电价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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