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各市档案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中直驻皖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深化职称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皖人发
[2001]61号)精神,现将《安徽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档案局安徽省人事厅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档案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改革、建立和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徽省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不再进行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按本规定通过全省统一考试获得中、初级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依据有关规定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基础理论知识、档案工作实务。
全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非滚动考试管理模式,即报考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必须同时通过两个科目的考试。
第五条参加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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