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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交流材料

安全监理工作交流

第一部份

安全监理的依据

(一)法

(二)法

(三)规

(四)规范性文件

(五)标准规范

第二部份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概念

(二)主管部门(安检站)对监理单位安全工作检查主要内容

(三)建设工程施工各阶段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四)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台账第三部份

施工安全监理工作检查要点

(一)人员

(二)监理内部资料

(三)安全施工专项方案报审

(四)文明安全施工专项费用报审

(五)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报审

(六)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资料

(七)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八)安全监理资料的组卷

(九)施工现场安全

(十)文明施工

第一部份

安全监理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含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

1、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

2、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会公布。

3、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机构制定,通常以部位令的形式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

4、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

二、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

1、纵向效力层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效力从高到低,下级制定的条款不能与上级相抵触。

2、横向效力层级。在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

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

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委员会裁决。

(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构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三、与安全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

(一)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02年1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1998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

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并施行)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令)

地方性法规

1、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公布并施行,2001年12月28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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