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文处理实施细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日常办公需要,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的公文是本单位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国家、自治区、电力公司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和工作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本单位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专人负责,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行政办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1也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十)纪要
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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