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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文处理实施细

附件1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工作需要,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单位涵盖各教学单位,各部、室、中心、馆。

第三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公文(以下简称“公文”),是学院党政实施领导、履行职务、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学院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公文包括以学院党委、学院行政名义印发的公文。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综合秘书科主管学院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对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4—第七条

学院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本细则适用公文包括纸质公文与电子公文。电子公文指通过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园门户网站oa管理系统、依照合法程序进行报批及发布的公文。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

学院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学院重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学院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运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5—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6—行文时,发文单位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也可单独使用主办单位名称。

以学院名义印发的上行文与下行文使用“单位名称+文件”的红色公文首页。除此以外,其他单位不得使用加“文件”二字的红色公文首页。

以学院党委、学院行政名义印发的平行文,分别使用“中共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委员会”、“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的信函式红色公文首页。院内各单位均可使用印有单位全称的信函式红色公文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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