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车改方案
事业单位车改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车改实施方案
根据惠州市《惠州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的意见》(惠车改办6号)文件精神以及我市公务用车改革的实践经验,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惠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公务用车改革(以下简称车改)方案。
一、公司车改目标
(一)降低公务交通费用。通过公务用车货币化的途径,实现公务用车费用标准化,进而遏制公务用车费逐年上升的势头。
(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通过改革从源头上纠正公车私用,以车谋私占用下属车辆的不正之风。
(三)转变公务用车观念。鼓励个人购车,提倡乘坐、租用公共交通工具。
二、公司车改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的意见》的框架下实施改革,认清公司车辆改革与市直党政机关车辆改革的关系,积极调研,认真分析改革条件,平衡集体与个人利益,稳妥推进公司车改工作。
(二)以节约为原则。车改方案要努力实现公司车改目标,使公司车改后费用比改革前的车辆运行费用有所下降,并保持相对稳定的开支水平。
(三)讲求效益(率),强化监督。车改应充分保障开展业务工作所必须的交通条件,同时也是规范企业用车行为的一次改革,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次制度建设;车改应坚持领导集体决策和群众参与相结合,共同监督,确保车改工作公正进行。
三、市投资管理公司车改的实施步骤及方法
(一)参加车改车辆的范围
1、根据公司实际,保留3台特殊公务车辆(政府指定用途的粤港粤l00100直通车除外)。
2、凡由投资管理公司本部承担运行费用的车辆以及公司认为需车改的其他车辆可以参加车改。
3、车改后公司不再支付除特殊公务车辆外的其他车辆任何费用(政府指定用途的粤港粤l00100直通车除外)。
(二)员工个人公务交通费领取标准及管理
1、员工领取个人公务交通费条件。未使用或未借用下属企业、关联企业、项目指挥部等(以下统称相关企业)公务车辆的在职员工,经本人声明,公司审核批准后领取个人公务交通费,个人交通费的领取,采取定额管理、费用报销方式核算。
2、参加车改人员领取个人公务交通费标准
3、个人公务交通费的使用
参加车改人员领取个人公务交通费后,凡在惠城、惠阳、大亚湾区管辖范围内、博罗县罗阳镇管辖范围内,执行公务交通经费一律由个人公务交通费支付。在博罗县的罗阳镇管辖范围以外,到惠东县、龙门县执行公务的则根据本方案所列标准给予公务交通费(详见附件一)。
4、个人公务交通费发放管理
员工个人公务交通费的业务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经个人声明后(详见附件二),根据组织任命文件,按照个人职位、标准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确定金额,并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5、个人公务交通费的变动由人力资源部按以下规定办理:(具体办理详见附件三)
(1)新调入的员工领取个人公务交通费时间为。到岗履职时间在当月15日之前,当月给予领取;到岗履职时间在当月16日之后,次月给予领取。
(2)员工遇职务调整的,按其调整后的时间和标准办理。
(3)因工作调动在其离岗报到时间的次月起停止领取。
(4)因工作需要到下属企业兼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兼职企业配备公车使用的自配车之月起停止领取。
(5)因伤、病或其他非公的原因,每月累计有15(含15)个法定工作日不在岗履职的,全月个人交通费在次月给予停止领取。其后又恢复上班的,重新办理领取手续。
(6)因退休、死亡、失踪或自动辞职等原因不在岗履职的,自事实发生的次月起停止领取,因行政开除、辞退的,以有关单位作出决定的时间起停止领取。
6、个人公务交通费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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