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招聘管理
第一条我院实行公开招聘、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录用员工。
第二条各科室各部门因业务发展需要须增加人员时,须提交用人计划报人力资源部,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核准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招聘事宜。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聘用:
一)因品性恶劣,被原单位开除者;
二)有司法案件在身,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者;
四)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或健康状况较差经医院体格检查认定不适合在医院工作者;
第四条应聘者必须交纳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各一份,如提供不真实的个人资料,取消应聘资格。符合应聘条件者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招聘考试,择优录取,进入试用程序。
第五条新进员工由各职能部门部安排试用期工作岗位。
第六条新进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如试用期内工作表现达不到医院用人要求,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医院可视情况延长一个月试用期或终止试用期。
第七条员工在试用期内,由所属科室或部门的负责人对其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个人品质、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理论和技能考试,考试合格者进行体检,并将科室考核、部门考试及体检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确定录用人员名单,符合医院用人条件的签订聘用制合同,进入人事代理程序。
第二章新进人员的待遇
第八条新进的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500元/月的试用期工资,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600元/月的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未满一个月,不享受试用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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