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控中心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程项目决策水平与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效实施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等职能,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除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提供依据外,也为其他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如独立设置的职业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及各种地方性疾病等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功能用房建设提供了参照依据。
第三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第四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适应和满足社会对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服务的需求,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建设原则,在保证基本设施建设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工艺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同时应充分考虑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能耗的因素,更好地保证和发挥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中,应重视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进行改建、扩建的时候,应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合理规划、充分利用。
第六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本条阐明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确定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内容、工作量有所不同,因此建设规模也不尽相同。
第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的基本工作任务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疾病预防与控制、疫情收集与报告、监测实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业务培训与保障、技术管理与服务等。主要职能和工作内容、项目见卫生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能》。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构成根据履行基本职能、完成基本任务的需要确定。
第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用房,根据职能分工、开展工作、满足功能、完成任务的要求,分为基本实验用房和特殊用途实验用房。
基本实验用房,指对应职能分工、满足必须开展的基本工作任务所需的实验用房,包括微生物与寄生虫、理化、毒理、消毒与病媒生物、放射等各类基本项目功能实验用房,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日常工作的基础。其建设规模应根据满足基本功能、完成基本疾病预防控制任务,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指根据地区卫生发展规划、本单位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设置的,功能针对性较强、条件要求较高、结构较复杂、投资较大的实验室,如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二噁英实验室、电子显微镜实验室、spf级实验动物房、等离子光谱/质谱仪检测室等,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满足开展基本工作的基础上,提升工作水平、解决深层次问题、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所需设置的实验用房。其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技术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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