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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2009]292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9-11-18生效日期:2009-11-18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9]2925号

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监局,郑州、长沙、成都电监办,华中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适当调整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江西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2分钱,现行上网电价低于标杆电价的机组,同步上调;四川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分钱;重庆市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4分钱,其他燃煤机组同步调整;河南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3分钱,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的机组,同步下调。

(二)为合理补偿燃煤机组脱硫成本,将重庆市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调整为2.0分钱

(三)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湖北省水布垭电站3号机组上网电价暂按照

1、2号机组上网电价执行;江西省上犹江、洪门、江口、廖坊、柘林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3分钱,万安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四川省水牛家、洛古、硗碛、瓦屋山、大桥、仁宗海、狮子坪、紫兰坝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葛洲坝电厂送湖北基数电量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其余上网电量执行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4元。重庆市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企业,2008年7月份以前投产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0元,2008年7月份以后投产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1元;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企业上网电价由重庆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四)由于水电项目开发的政策环境变化较大,新建水电暂停执行我委核定的水电标杆电价。四川省瀑布沟电站暂执行临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0元。

(五)江西省分宜发电公司和分宜第二发电公司国产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47元。同意江西省矶山湖风电场、长岭风电场、大岭风电场执行中标价格。

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2008年8月全国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其中,四川省列入国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39个县、市、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四、各省(市)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五、为逐步完善跨省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机制,此次湖北、河南、湖南、江西、重庆省(市)提高的销售电价中含华中电网公司输电价格每千瓦时0.05分钱

六、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有关省(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3.20分钱、湖南省2.70分钱、河南省3.45分钱、江西省2.84分钱、四川省2.24分钱、重庆市3.20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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