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129-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司法业务用房完善功能、可持续发展,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业务职能,结合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特点和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司法业务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标准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司法业务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第四条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应纳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建设等级、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五条
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水平,应满足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简洁庄重。
第六条
司法业务用房应与司法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550号)执行。当司法业务用房和司法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同时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安全、放火、抗震、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第八条司法业务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其他单位合并建设或进行购置。建设规模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第四章所规定的面积指标进行控制。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
司法业务用房的房屋建筑由业务功能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
第十一条
市(地、州)司法局业务功能用房的建设内容依据其所担负的业务职能来设置,可包括以下十九类业务功能用房:
一、法律事务接待用房。具有群众等候、接待分流、宣传展览等业务功能。
二、监狱劳教业务用房。具有警务督察、狱所务公开监督等业务功能。
三、法律援助业务用房。具有申请受理、审查指派、协商调解、当事人个别谈话等业务功能。
四、人民调解业务用房。具有案件登记受理、纠纷调解、人民陪审员指导等业务功能。
五、社区矫正业务用房。具有矫正情势分析、训诫谈话、心理矫治等业务功能。
六、安置帮教业务用房。具有社会帮教、安置议事等业务功能。
七、律师业务用房。具有法律咨询、案件办理等业务功能。
八、公证业务用房。具有公证咨询、公证办理、文印制证、水印纸保管等业务功能。
九、普法依法治理业务用房。具有网络宣传、音像采编制作等业务功能。
十、国家司法考试用房。具有报名审核、试卷保密存放、考试信息管理等业务功能。
1十
一、司法鉴定业务用房。具有鉴定咨询、重大案件协调指导、监督等业务功能。十
二、法制及执法监督业务用房。具有申请受理、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等业务功能。十
三、“148”法律服务用房。具有协调指挥、电话接听等业务功能。十
四、信访业务用房。具有来访接洽、来信处理等业务功能。
十五、资料档案用房。具有影视图书资料存放、档案存放等业务功能。
十六、教育培训用房。具有普法教育、业务培训、矫正对象教育等业务功能。
十七、社会志愿者工作用房。具有社会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业务功能。
十八、网络信息中心。具有信息技术保障、司法行政信息库维护等业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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