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国税发〔2007〕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总局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合理确定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结合国税系统实际,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0〕18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
2.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合理确定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控制基本建设规模,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结合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国税系统统一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是立项审批、编制和评估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设计评审、项目开工审批和对项目进行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新建、购建工程,改建和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建设。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人数,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六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实用、简朴庄重,充分体现办公需要。为提高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除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面积指标
1第七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根据上级管理部门核准的拟进驻机构的编制人数计算办公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以下面积均为使用面积),专业用房和附属用房的面积分项进行计算。
第八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分为两大类。办公业务用房、专业用房。办公业务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专业用房包括票证库房、纳税人资料档案室、服装(装备)库房、征收服务大厅和数据处理中心。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间、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第九条办公业务用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按下列指标控制:
税务总局的办公业务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省国税局办公业务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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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