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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了编制《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公安机关进行办案的重要用房,其配备有较先进的技术实验设备,专业技术要求高,对提高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当前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相对薄弱、用房不足、发展建设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使其建设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的健康之路。

中央司法保障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也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依据。第二条

本条阐明了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后制定的,兼顾各地区、不同行政级别公安机关的组织状态及业务技术用房的功能需求。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合理确定了建设规模和水平,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监督建造过程及检查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不仅适用新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同时也适用于改建、扩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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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项建设项目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建设在城市的建设项目依托城市需要遵守该城市的规划及相关规定,并与周边城市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

本条规定了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具有的约束力。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阐明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构成。

建设项目通常都是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房屋建筑是形成功能使用空间的载体。但只有载体房屋建筑还不能使用,还需有支撑载体正常运营的建筑设备,通常是指给排水、暖通空调及电力(含强弱电)系统和必备的建筑设备。另外还有承载上述两项的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停车场等等。

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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