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个不准 五个严禁
八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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