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
文章标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现场处罚
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三章非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非现场处罚
第二节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妨碍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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