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的通
知
(渝办发〔2011〕29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储备土地情况
(一)清理内容及要求。一是全面清理市、区县级土地储备机构以及园区具备储备整治职能公司的性质及类别等情况。二是全面清理储备土地现状。清理范围包括各储备主体的原始土地储备审批、征(转)用、整治、颁证、供应、抵押、质押、信托融资及贷款余额等情况,并进行编号和登记,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按照储备审批分级管理原则,市、区县级土地储备机构及具备储备资质的园区公司将储备土地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于2011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和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整改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政府融资项目所涉违规办理房地产权证行为;存量土地的权属主体在未经有关行政部门许可情况下,私自处置土地资产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土地融资,违规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行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形成整改方案,切实规范土地储备的运行机制。
二、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的审批秩序
(一)严控土地储备机构数量。为防范土地储备融资风险,避免多头储备、竞相变现,影响土地供应情况,原则上每个区县(自治县)保留两个土地储备机构,现有多家土地储备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应加快进行整合。
(二)规范土地储备审批权限。主城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主城外的土地以及远郊区县(自治县)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由土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并报市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储备面积小于20公顷(含20公顷)的,可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严禁远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划整为零等方式审批储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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